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  理  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8年9月15日
 232,725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