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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曾茂吉 代 理 人 文筱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70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E0000000 │壹萬股│1 │10000 │ ├──┼─────────┼────────┼───┼──┼───┤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 │壹仟股│1 │1000 │ ├──┼─────────┼────────┼───┼──┼───┤ │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00│壹仟股│4 │4000 │ ├──┼─────────┼────────┼───┼──┼───┤ │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00│壹仟股│5 │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