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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訴訟代理人  鍾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溫永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
109年1月2日
 92,700元
 M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