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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綺川 

代  理  人  李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邱绮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月2日
481,686元
S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