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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曾森吉 
訴訟代理人  曾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
0002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