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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蔡充沛即穎峰紙器行


代  理  人  蔡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世芯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8年9月5日
19,131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