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張雪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9年6月13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