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通明電器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國鈞
代 理 人 李俊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 月1日為元旦例假日,故順
延至109 年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通明電器製造│上海商業│108年9月│162,773 元│0000000 │
│ │企業股份有限│儲蓄銀行│2 日 │ │ │
│ │公司 │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