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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通明電器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國鈞 代 理 人 李俊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 月1日為元旦例假日,故順 延至109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通明電器製造│上海商業│108年9月│162,773 元│0000000 │ │ │企業股份有限│儲蓄銀行│2 日 │ │ │ │ │公司 │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