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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易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陽裕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2月29日

 54,91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