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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長豐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蘭 
訴訟代理人  李欣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世貿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
108年12月31日
2萬5,425元
D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