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寶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