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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3號
抗 告 人 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朱國權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仲執字第3號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
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