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GUNVOR SINGAPORE PTE LTD(即貢渥新加坡私人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Patrick Henry Bernard Martin Jean Rohr
蘇孝倫律師
楊惠茵律師
相 對 人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YEAR SUN CHEMITA
NKS TERMINAL CORP)
代 理 人 林瑤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
裁判斷
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
本件有仲裁法第51條第1項之事由,而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案號HC/OS51/2021)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
相對人撤回
上訴而確定,此有
聲請人民事繼續承認程序
聲請狀暨所附新加坡高等法院111年4月22日裁定在卷
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