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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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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GUNVOR SINGAPORE PTE LTD(即貢渥新加坡私人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trick Henry Bernard Martin Jean Rohr

代  理  人  陳黛齡律師
            蘇孝倫律師
            楊惠茵律師
相  對  人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YEAR SUN CHEMITA
            NKS TERMI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代  理  人  林瑤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裁判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仲裁法第51條第1項之事由,而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案號HC/OS51/2021)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聲請人民事繼續承認程序聲請狀所附新加坡高等法院111年4月22日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