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保險字第66號
原 告 何淑君
被 告 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霍佳卉
邵正傑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0年度保險字第66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