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保險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58萬元及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25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萬405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