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嚴英慈
相 對 人 利鍹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內容
所載「
相對人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萬元,分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9日三期給付,每期給付3萬元,如有依其未履行,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內容,且相對人迄未履行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
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