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江春盈
相 對 人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之內容,於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
資遣費差額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江春盈
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6萬5112元,分9期給付,自109年12月起至110年5月止,
按月於每月30日(2月為26日)還款5000元,自110年6月起至同年7月止,按月於每月30日還款1萬元,末於110年8月30日還款1萬5112元,
上開款項均匯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
迄今尚未給付1萬5112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前揭主張,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之玉山銀行松山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堪認相對人尚餘1萬5112元逾期未給付無誤,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之1萬5112元範圍內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