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呂惠玲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美工鐘錶工業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