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凌旌榮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1月1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
所載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514元,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月1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0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18日工資98,514元,於110年2月17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
迄今不履行其義務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