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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凌旌榮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1月1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514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月1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0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18日工資98,514元,於110年2月17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