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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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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洪玉馨 
被      告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笠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2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得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
  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