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蔡詠任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一路通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小字第6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41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