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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起訴)。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2)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6)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於相對人(起訴狀被告)欄位僅填載「富仕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並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即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按前述補正正確記載之書狀(須簽名),按相對人人數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份繕本到院。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為「富仕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繕本,請正確記載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名稱,及按相對人加計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