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起訴)。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2)
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6)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於相對人(
起訴狀被告)欄位僅填載「富仕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並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即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按前述補正正確記載之書狀(須簽名),按相對人人數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份
繕本到院。茲依
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1.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為「富仕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繕本,請正確記載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名稱,及按相對人加計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