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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雅鳳 

相  對  人  翔鈴環保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
    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此觀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復有明
    文,則訴訟標的既為原告為確定其私權,請求法院審判之對
    象,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定之,則上開所謂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以原告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
    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核定之基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
    第571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
    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
    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
    ,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0
    3 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
    11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並表明未曾調解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於起訴前,自應由法院行勞動
    調解程序,始符規定。而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首開規
    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
    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聲請人聲明係請求確認第三人游
    西增自民國105 年起迄今對相對人有每月5 萬元之薪資債權
    存在(見本院卷第7 頁、第51頁),依前開規定及要旨,自
    應以游西增此段期間薪資債權總額,與聲請人主張獲得勝訴
    後可完全受償之金額進行比較。又依聲請人主張,據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游
    西增於109 年獲得相對人給付之60萬元薪資而認定每月薪資
    債權為5 萬元,因屬定期給付且未確定給付期間,以5 年計
    算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0 萬元(計算式:600,000 × 5 =
    3,000,000 ),衡酌聲請人稱游西增係積欠本金285 萬7,48
    3 元(未含利息、程序執行費用等),堪信如確認後業可涵
    蓋聲請人勝訴所得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 萬
    7,4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
    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計算式:2,000
    -1,000 =1,000 ),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首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