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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林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用,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林陳計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起訴狀記載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在臺北市萬華區,然此地址僅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建國之戶籍地,有該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況聲請人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故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