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陳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相對人林陳計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雖
聲請人於
起訴狀記載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在臺北市萬華區,然此地址僅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建國之戶籍地,有該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
可憑,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況聲請人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故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