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吳緗庭
被 告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爲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50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
住所,於109年12月4日送達於原告之
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戴嘉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