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昀瑄間給付獎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