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被 告 賴芊卉
複代理人 李杰峰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德和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
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有明文。
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
首揭規定,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4元(計算式:工資27,000元+延長工時工資6,96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