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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章正國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林楷傑律師
被      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頌賢 

            Philip Yu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