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張育銘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10,753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210,753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3,48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160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