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師雲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嘉旅行社有限公司間109年度勞簡字第151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775元,
惟查: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追加請求被上訴人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該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