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愛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茂巨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為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