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乾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加班費及老年年金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953,027元,則依
前揭說明,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