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楊翔茵
複代 理 人 王 皓律師
李冠孟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創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工作工資新臺幣(下同)492,511元、預告
期間工資43,333元、
資遣費60,729元,合計596,573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596,57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5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2,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16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