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黃莉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摩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9,141元(包括:資遣費220,679元及提撥勞退金98,4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280元(計
算式:3,420×2/3),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
420-2,280);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140元(計算式:1,14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