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林中立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森茂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
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7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