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姚志萍
黃任鵬
黃任宏
林文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