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芬蘭
許國育
蔡美英
黃麗娜
共 同
被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將原應由
被告提撥之退休金自原告薪資中扣取之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各給付不當得利,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
本件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又原告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乃係主張被告應返還其不當扣取之工資,其本質為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各應暫免徵收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之金額,是本件應先徵收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另附表所示「暫免徵收」部分,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