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湯爲傑
被 告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前已經調解,
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900元(8,700元/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