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捷登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命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5,886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765,886元及其利息,應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聲請人所提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僅提出繕本1份,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提出繕本或影本2份,以供送達勞動調解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