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宗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政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未見
兩造曾經調解程序之資料),依該法條規定即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27,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