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原 告 于慧明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力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
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559元(計算式:
110,600+1,106,000+6,95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即原告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
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