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沛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6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
惟依前開規定,就其中請求薪資1,608元及
資遣費22,065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450元(計算式:19,117-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