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蔡詠任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路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1,167元、延長工時工資98元、
資遣費1,41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