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莊曉芳 
被      告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主張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加計月提繳勞工退休金2,088元(依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勞工實際工資34,000元之月提繳工資為34,800元,提繳金額為2,0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年計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2,165,280元(計算式:36,088元×12個月×5年=2,165,280元);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0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4,000元部分,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原告離職日之110年2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5,280元,本應徵裁判費22,48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暫免徵收14,989元(計算式:22,483×2/3=14,989,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向原告徵收7,494元(計算式:22,483-14,989=7,494)。另暫免徵收之14,989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欄所示期限内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