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松
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債權事件,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
訴訟費用,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
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