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吳玫芳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63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7,083元(含工資150,000元、
資遣費20,416元、預告工資16,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27元(1,990×2/3=1,327),故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元(1,990-1,327=663)。另暫免徵收之1,327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