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展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本件原告主張對訴外人鄭淑岑有新臺幣(下同)148,169元之債權存在,前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22日核發之
債權憑證,
聲請執行訴外人鄭淑岑對
被告之薪資債權,經被告以訴外人鄭淑岑依
執行命令所示每月得
強制執行之薪資債權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之15,946元為由,聲明
異議,原告認為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提起訴訟,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鄭淑岑對被告每月有23,145元之薪資債權存在,併聲明依執行命令
予以扣押。
是以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依
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鄭淑岑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148,169元以為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主文欄所示期限内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