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玫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1元(包括:工資6,784元及
資遣費22,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