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潘丹妮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
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8,8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2,353元,故應先徵收1,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17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