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劉俊明
被 告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而
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又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復有明
文。復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
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 項亦悉。
㈠本件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
被告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此乃定期給付涉訟,因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當事人欄所示原告年齡,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 項第1 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
年,則依上述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原告主張約定月薪
新臺幣(下同)4 萬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40 萬元(計算式:40,000× 12× 5 =2,400,000 )。
㈡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基於該職務所可取得之試用
品金2 萬6,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與前述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
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 萬6,000 元。
㈢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2,426,000 元(計算式:
2,400,000 +26,000=2,426,000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 萬5,057 元,但參
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 /3即2 萬2,645 元(計算式:25,057× 2/3 ≒16,705,元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先繳納8,352 元裁判費(計算式25,0
57-16,705=8,352 )。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